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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室内拆除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拆除程序

发布者:admin1 发布日期:2024-04-29

强制拆除一定都是违法吗?

不是的。实践中,存在着合法的“司法强拆”。


一、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拆除


1、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拆除程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强制拆除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拆除.jpg


通过法条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知道在土地、房屋征收中强制拆除要遵循的法律程序。如果征收人没有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且也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便强制拆除房屋,那么强拆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


二、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程序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对违法建筑的处罚方式。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所以,在针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上,一定要有一个过程。即首先要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认定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认定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大家一定要搞清楚自己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城市还是乡村的规划内,以及对应的认定主体是否有误。


在确定没有改正的空间,违法建筑确需拆除的情况下,应当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予以公告,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限,让其自行拆除,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一定要告知其诉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在对当事人履行完催告、听取当事人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后,当事人还是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的,才能实施强制拆除。


三、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


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或者规定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概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即使确需强制拆除,也必须由法律赋予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执行。


综上,在自己的房屋被拆后,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违法强拆,还是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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